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81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硅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殷书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洋,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硅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