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22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礼全,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邓礼全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