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839号 原告:高平市垚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米山工业园(勾要村) 法定代表人:常肥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玲,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济南历下金科创想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俞道强,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一层2-182号。
被告: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市垚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金科创想电子产品经营部、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对涉案名称为“实现监护功能的移动终端及其监护的方法”(专利号:ZL200410080537.X)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16日予以受理。
被告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