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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优童车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354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优童车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优童车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354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优童车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名优童车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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