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279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秀君化妆品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铁东商贸中心住宅区6号楼9号网点。
经营者:张秀军,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46-1-4号。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秀君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玥之秘株式会社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玥之秘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