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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5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7号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晨,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碧宗 审判员  骆志鹏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佳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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