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201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龙琪玩具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开阳路交汇处。
经营者:何建金。
被告:临沂龙琪玩具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北区22号楼2201A号。
负责人:孙杜伟,经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龙琪玩具制品厂、临沂龙琪玩具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