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花,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胡嘉祺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