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75号 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东河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369330153。
法定代表人:李汉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旺角海鲜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桂社区白石路**阳光粤海花园****810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063532。
法定代表人:朱何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旺角海鲜酒楼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