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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李婷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4332号
案件名称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李婷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李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4332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樊文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婷婷,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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