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203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敏锋,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敏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磊独任审理。
2021年1月13日,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