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508号之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凤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龙岗段)218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XKY9G。
法定代表人:蒋辉凤。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凤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飞凤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