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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时巧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73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时巧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时巧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073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巧巧,女,200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巧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021年1月21日,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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