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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寿光市红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终826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寿光市红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寿光市红英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8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红英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寿光市迎宾路中段寿光市疾病控制中心对面。

经营者:王红英,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红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寿光市红英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寿光市红英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被上诉人经营者王红英已当庭过付赔偿款项,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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