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2-7-3。
法定代表人:栅山正树,执行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与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沪7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949,377.45元;
2、向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支付合理开支人民币210,000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负担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4,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93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数个账户,但账户内总计仅有人民币0.23元,无法满足执行标的,本院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经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金启想出入境证件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12月17日,经对被执行人工商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住所地无该公司。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1年1月27日,本院以微信联系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批,于2021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小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金启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2-7-3。
法定代表人:栅山正树,执行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与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沪7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949,377.45元;
2、向申请执行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支付合理开支人民币210,000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负担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4,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93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数个账户,但账户内总计仅有人民币0.23元,无法满足执行标的,本院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经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金启想出入境证件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12月17日,经对被执行人工商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住所地无该公司。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1年1月27日,本院以微信联系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批,于2021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小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金启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