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执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清县蛤蟆塘乡第二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清县蛤蟆塘乡第二中心小学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汪清县蛤蟆塘乡第二中心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1800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0元、预估执行费50元由汪清县蛤蟆塘乡第二中心小学校负担]。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汪清县蛤蟆塘乡第二中心小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021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