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8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忠昌,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地下0A101号商铺业主。
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涂立森。
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忠昌、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忠昌、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