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新野农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城街道办西)。
法定代表人:代全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夕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村镇南王家上流。
法定代表人:周思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鹏,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寿光新野农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金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志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寿光新野农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寿光新野农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