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4-4号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涌贺,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继成。
被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合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文跃,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成伟,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9月21日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