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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华锋、海盐名派厨卫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华锋、海盐名派厨卫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华锋,海盐名派厨卫电器厂,美的集吊顶(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5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华锋。

被告:海盐名派厨卫电器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

经营者:吕仁林。

委托代理人:薛云,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的集吊顶(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俊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华锋、海盐名派厨卫电器厂、美的集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海盐名派厨卫电器厂、陈华锋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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