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山市某某电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4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海波,系广东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勇,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辩护人叶海波、张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谢某甲未经“RU”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中山市的中山市某某塑胶灯饰有限公司的1楼及8楼内组织工人生产标有“RU”注册商标的电线。
2015年4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某某塑胶灯饰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印有“RU”注册商标的电线一批(价值人民币95510.92元)及电脑主机、单据若干张等物品。
又查:商标注册号为第1219964号“RU”商标的注册人为美国UL安全实验所,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10月28日至2008年10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容器、变压器、直流插座、电流开关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19964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
2013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19964号“RU”商标转让给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
将扣押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RU”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实质相同。
权利人的委托人伍勒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实,在中山市某某塑胶灯饰有限公司查获的标有“RU”注册商标的电线及电线成品都是假冒“RU”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商标注册证、缴获物品照片、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投资协议书、借条、厂房租金及电费明细的复印件、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被查获的侵权产品尚未流入社会,尚未对市场经济秩序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被告人谢某甲生产假冒“RU”注册商标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从而牟利,生产环节是产品流入市场销售的不可少的环节,被告人谢某甲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上述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既侵犯了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又破坏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已属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显非较小,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由于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印有“RU”商标的侵权产品,而被告人谢某甲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的,被告人谢某甲的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明知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仍组织工人进行生产,且数额较大,足以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谢某甲是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谢某甲以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RU”注册商标的电线、印字轮等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缴获的电脑、单据若干张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