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委托代理人:郭泽荣,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培水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唐倍水。
被告:扬州市曙光牙刷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投资人:屠金祥。
被告:屠金祥,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培水百货店、扬州市曙光牙刷厂、屠金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1.4)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