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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巴中市鼎汉大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1462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巴中市鼎汉大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巴中市鼎汉大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462号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53334U。

法定代表人:潘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鼎汉大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丽阳时代2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6495396K。

法定代表人:苟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扬,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鼎汉大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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