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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58号
案件名称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郭清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3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网络侵权纠纷要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原则,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确定管辖,将发生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首选管辖地更有利于确定管辖。

故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且属于因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而引发的注册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作为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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