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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兴吾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刑执字第04053号
案件名称颜兴吾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颜兴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053号罪犯颜兴吾,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兴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兴吾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颜兴吾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兴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天(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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