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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洪增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黑知终字第32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王洪增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洪增,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知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增,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洪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洪增的委托代理人吕品政,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洪增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洪增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王洪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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