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宝年,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玫珏。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友谊玩具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惠州市。
个体户经营者李旭鑫,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友谊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