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54号原告���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汽配市场合众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济南市张庄路132号,经营者张红钢,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汽配市场合众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