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47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天天优品日用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海轩广场1-3座SP-1118。
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L47621384X。
经营者:黄小香,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天天优品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本院依法向原告退还人民币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