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欣铭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杨丰铭之妻。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欣铭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欣铭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欣铭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欣铭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西安欣铭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