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596号原告:杭州慕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b座103-2室。
法定代表人:杨岳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解本平、李文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302-10室。
法定代表人:鲁钊杰。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杭州慕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慕创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慕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慕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慕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