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53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2-401。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雅雯,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博兴县乐安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勤,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纯梁分公司。
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省道319线)。
负责人:刘西昌,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树松,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爱民,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及山东省博兴县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纯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