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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杭刑执字第9004号
案件名称陈日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日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004号罪犯陈日悦,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3)杭经开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日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日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日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日悦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日悦准予减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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