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知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