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6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二宝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9-1号,经营者刘海智,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维侃,男,汉族,1948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二宝超市经营者刘海智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莲红,女,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二宝超市经营者刘海智的母亲。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二宝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