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廖小志,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王晗、尹惠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拓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政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志诉被告东莞市拓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79569.X)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小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廖小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