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6民初66号之一原告:东莞帝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福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沃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桂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树,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帝炜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沃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东莞帝炜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帝炜陶瓷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案件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帝炜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东莞帝炜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