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6379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诉讼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创意新贸易商行(已注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东头岗一巷1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A。
投资人:翁晓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广州市创意新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