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9061号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邱肇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含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玉宝。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含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瑶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