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60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宏巨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美湖路**3。
法定代表人:田峰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宏巨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