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209号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泰路89号惠信工业区D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伍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珠,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美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锦绣北街10号东部工业区E5栋501。
法定代表人:曾群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蔚,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美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英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