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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志鹏厨卫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402民初85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志鹏厨卫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陵市志鹏厨卫电器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85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智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陵市志鹏厨卫电器销售部,住所,住所地乐陵市义乌商贸城**楼107--108“欧萨帝厨电”店铺社会信用代码×××3XG。

经营者:闫金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志鹏厨卫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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