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231号原告:钟利民,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赵文斌,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受理原告钟利民诉被告赵文斌、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钟利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利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