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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丁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59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丁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丁玉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9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玉兰,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玉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7756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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