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熙桐,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朱邓彬(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刘石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倩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熙桐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熙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