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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胜克与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819号
案件名称曾胜克与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胜克,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曾胜克,男,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告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科技工业区智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永。

委托代理人孙云凤,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胜克与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胜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胜克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胜克撤回对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3元,减半收取4631.5元,由原告曾胜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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