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委托代理人:李孝樟。
被告:台州市路桥顶丰汽配商行。
经营者: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顶丰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