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字第12489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吴鸿雁,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任永刚粮油零售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小区北里五区宏德利远农贸市场内一层一排7号。
经营者任永刚,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任永刚粮油零售部,住山西省文水县下曲镇北齐村317B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鹿圈一村。
被告沈阳广发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养士堡镇腰屯村。
法定代表人蔡松广,总经理。
被告北京宏德利远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小区北里五区。
法定代表人周英,职务不详。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任永刚粮油零售部、沈阳广发源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宏德利远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一案中,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10月1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