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8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英山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
经营者:王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英山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