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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965号
案件名称何驰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济南大华严科技有限公司,宝施玛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65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济南大华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宁,董事长。

被告宝施玛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敬,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济南大华严科技有限公司、宝施玛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何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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